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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能否共有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模板

2022-09-25西安离婚律师

  瞿龙律师,西安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前财产能否共有

  一、婚前财产能否共有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此条规定,婚前财产能共有,但需要有书面约定。




  二、婚前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三、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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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模板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模板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婚前财产公证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1、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 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其 他生活用品一套。


  2、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之处


  1、有利于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形式,将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根据我国、等规定,对婚姻双方的各自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的保护。


  3、有利于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


  4、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它与传统思想观念的撞击。


  如果男女双方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彼此尊重,共同经历风雨的变迁感情得到了积累,固然稳定。若在此情正浓时,便已处心积虑的划清财产归属,必然会使双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变得更现实,这对双方的感情无疑是一种伤害。


  这充分体现了婚前财产公证与婚姻观念的冲击,同时也表现出其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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